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登记的各社会组织:
2018年机构改革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权益维护、就业创业、优抚安置等工作和拥军优属工作已由民政部门转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此相适应,以服务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专项基金的业务主管单位也由民政部门变更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等社会力量,作为退役军人事务组织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加强和规范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管理,对于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应切实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工作的政策指导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属工作的业务主管单位,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不断壮大我省社会拥军力量。要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不断提升服务效能。要主动了解专项基金的运作情况,并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加强指导,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发现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制止、纠正,依法查处。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
要针对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基金会和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情况进行摸底调研,全面掌握其设立、运行状况,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对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开展经验交流,树立正面典型,促进社会化拥军优属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社会组织要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的规范管理
(一)严把设立关口。基金会和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凡设立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的,要报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章程和业务范围不含服务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内容的,不得设立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
(二)规范名称使用。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须按规定使用带有社会组织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单独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三)全面加强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由所属社会组织承担主体责任,进行统一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社会组织账户,专款专用。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不得以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的名义,不经报备、长期无时限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四)主动接受监督。相关社会组织要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就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及管理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报备、报告,主动接受监督。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同时对涉及到军队和军人的敏感信息要严格保密。
(五)定期清理整顿。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对所设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应当明确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在完成慈善服务项目后,及时终止清算。退役军人事务类专项基金终止的,所属社会组织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民政厅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