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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相关政策解答

时间:2023-03-30 来源:

  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中规定的确认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条件是什么?

  答:《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十条规定: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中对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复核如何规定?

  答:《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