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4部门联合修订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出多项创新举措。
《办法》立足健全完善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明确“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规定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再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办法》进一步丰富拓展优抚医院为优抚对象提供就医优待的内容、范围,规定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充分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鼓励优抚对象到优抚医院就诊。
《办法》明确了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医疗补助的保障渠道和经费来源。强调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更好保障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办法》明确提出各地应当积极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制度机制,推动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全面提升服务质效。
《办法》与年初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印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共同构成较为完善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
相关链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