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 > 政策解读

《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27 来源: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伤残抚恤工作,结合我省伤残评定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本着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细则》的总体框架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内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评定对象、申请时限和评定性质等;第二部分为残疾等级评定申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应提交材料;第三部分为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主要内容为委托鉴定时间、鉴定机构指定、异议处理、费用承担等;第四部分为评残材料审核、公示及证件办理,主要内容为公示程序、结果反馈、证件办理等,第五部分为伤残证件管理及抚恤关系转移,主要内容为伤残证件的补发(换发、变更)办理、抚恤管理省内外转移办理、伤残材料及档案管理等;第六部分为抚恤金发放,主要内容为伤残抚恤待遇的中止、恢复、终止等;第七部分为附则,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在评定程序未终结时死亡的处理、前面章节未尽事宜的补充及施行时间等。

  二、适用对象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三、细化明确部分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应提交材料、残情鉴定机构指定、异议处理、费用承担、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抚恤金发放等事宜。

  二是设计制定《残情医学鉴定委托书》《伤残人员证件变更审批表》《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备案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省内转移用)《中止抚恤通知书》等表格式样,实现全省统一。

  

  相关链接: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