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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暨第二届全省服务型行政执法比武活动知识点

时间:2022-06-23 来源: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一部分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

  二O二0年十一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是第一次以党中央工作会议形式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会议。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顺应党心民心和时代要求,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其主要方面来讲,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这“十一个坚持”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3.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4.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5.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四、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3.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4.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六、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1.坚持党领导立法。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2.坚持党保证执法。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子支持和保护,不能认为执法机关给自己找了麻烦,也不要担心会给自己的形象和政绩带来不利影响。

  3.坚持党支持司法。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4.坚持党带头守法。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坚持党带头守法,要求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的必然要求,是党依法执政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二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党章等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八、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

  九、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1.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2.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3.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4.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十、法治的根基在人民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亳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国家权力。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十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1.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3.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十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1.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2.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3.古往今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4.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5.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6.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

  7.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

  十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1.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3.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宪法权威。

  4.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

  十四、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十五、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作用,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十六、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使宪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十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2.必须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3.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

  4.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

  5.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6.坚持依法治网。

  十八、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有效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十九、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各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

  二十、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

  1.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2.在法治下推动改革。深化改革需要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作用,做到依法依规进行。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3.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要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既要着眼长远、打好基础、建好制度,又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扎实工作,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二十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二十二、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坚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二十三、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1.“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3.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4.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5.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二十四、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1.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2.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3.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4.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5.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机制。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

  6.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

  7.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8.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二十五、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1.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

  2.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3.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和物质条件。

  4.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职能化。

  二十六、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1.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2.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不断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

  3.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扭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坚特问题导向,基础主干法规要补上,作出的规定要切实管用。要把比较成熟、普通适用的实践经验提炼为制度规定,使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法规制度相协调,下位法规制度同上位法规制度相衔接,实体性、程序性和保障性法规制度相配套,形成整体效应。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4.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要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党遵规守纪。加强学习教育。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佑工作,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

  二十七、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着眼全局、统筹兼顾,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二十八、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必须相互统一、共同推进、形成合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十九、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三十、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三十一、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

  1.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2.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构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街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3.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特点,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构建以公平、效率为核心理念的市场化营商环境,构建以公开、透明为核心理念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以开放、包容为核心理念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三十二、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1.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

  3.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4.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三十三、推进科学立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三十四、推进严格执法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2.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同基层和百姓联系最紧密,直接体现我们的执政水平,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严格执法,还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十五、推进公正司法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2.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3.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到公正司法,还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这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

  三十六、推进全民守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推进全民守法,必须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三十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

  2.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3.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4.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三十八、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

  2.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

  3.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法律服务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

  4.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三十九、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立法、执法、司法这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不断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新形势下政法队伍建设。

  四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1.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2.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3.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4.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四十一、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领导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机关,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

  四十二、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1.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

  3.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

  4.领导干部要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而不能当“法盲”。法律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只有把这个依据掌握住了,才能正确开展工作。

  5.领导干部要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6.领导干部要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依法办事理念根植于头脑中,自觉用法律厘清权力边界,用法律约束权力行使,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用法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7.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靠自觉,也要靠制度保证。

  四十三、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1.领导干部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决定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也直接决定着法治能否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2.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必须具备的素质本领。

  3.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第一位要求。要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作决策、开展工作多想一想法律的依据、法定的程序、违法的后果,自觉当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守护者。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

  4.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就是德才兼备,而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

  四十四、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1.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2.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要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工作,每年都确定重点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

  3.要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四十五、党的十八大

  2012年11月8日-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大会通过的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确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联系。大会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等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部署。

  四十六、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

  2015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衡量标准,提出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七方面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是“十三五”时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四十七、党的十九大

  2017年10月18日-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确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目标。大会用“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全面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其中,将“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八个明确”之一;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十四个坚持”之一。大会同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定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四十八、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

  2020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规划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大体系”为主体框架,围绕“五大体系”作出具体部署安排,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抓手”作用落细落实,突出统筹性、全面性、保障性、创新性。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门规划,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是“十四五”时期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同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 (2020-2025年)》,从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加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五个方面明确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内容,作出具体部署。

  四十九、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2021年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举行。习近平代表党和人民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这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光荣!这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光荣!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光荣!习近平讲话强调,初心易得,始终难守。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们要用历史映照现实、远观未来,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在新的征程上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牢记初心使命、开创美好未来。回首过去,展望未来,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有全国各族人民的紧密团结,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能够实现。

  五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021年8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纲要》是继2015年《纲要》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新的法治政府建设纲领性文件,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是深入总结“十三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的重要成果,是“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路线图和施工图,对

  在新发展阶段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在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与2015年《纲要》相比,《纲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新亮点:一是在结构主线上,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并将其作为贯穿全篇的一条主线。二是在目标设定上,明确提出“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与2015年《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相比,进一步突出对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要求。三是在框架体系上,从健全八个方面体系、强化八个方面能力谋篇布局,提出改革发展举措,特别是紧扣当前实际,针对依法应对突发事件、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等作出系统部署。四是在任务举措上,对2015年《纲要》已经完成的不再部署,需要持续推进的进一步强化,试点成效突出的全面推广,并提出新任务新举措,不断推动建设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法治政府。

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知识

  五十一、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五十二、把实施民法典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五十三、疫情防控纳入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征用行为的紧急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五十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款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五十五、国家订货合同适用的具体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五十六、尊重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五十七、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五十八、民事主体对征信机构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十九、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六十、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件以及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十一、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六十二、国家机关对人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保护和处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十三、行政机关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六十四、行政处罚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六十五、处罚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六十六、公正、公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六十七、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六十八、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六十九、处罚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七十、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指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书面形式对违法行为人加以批评和谴责,指出其违法行为,避免其再犯。

  七十一、降低资质等级

  降低资质等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由较高等级降为较低等级,限制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行政处罚。

  七十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限制其从事或者扩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等。

  七十三、责令关闭

  责令关闭,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停止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七十四、限制从业

  限制从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从事一定职业的行政处罚。

  七十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七十六、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七十七、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七十八、委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七十九、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八十、可以交由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

  1.不是直接下放给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决定将有关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既可以是省级政府,也可以是省级人大。“决定”方式既可以是省政府规章、决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是省级地方性法规、人大决定。

  2.“交由”既可以是授权,也可以是委托。下放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评估;下放后,应当定期组织评估。下放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行政处罚主体的调整情况。

  3.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乡镇街道能够有效承接。

  4.不能一放了之。乡镇街道要加强能力建设,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以确保乡镇街道执法取得实效。

  八十一、行刑衔接、刑行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八十二、责令改正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以惩戒当事人为目的,而是以恢复合法状态为目的,对当事人也并未产生权利的额外减损或义务的额外增加,而属于其本身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其性质是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

  八十三、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是普遍授权,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2.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

  3.违法所得中除依法应当退赔部分外应当予以没收。

  4.违法行为与违法所得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表明所得款项来自违法行为,因此违法行为与所取得的款项之间具有直接的、客观的、常识认可的因果关系。

  八十四、一事不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八十五、从轻、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选择比法定处罚种类更轻的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行政处罚。

  八十六、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八十七、追责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八十八、从旧兼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八十九、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1.没有依据,指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是行政机关必须有处罚权;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九十、非现场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九十一、两人执法、亮证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九十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九十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数额标准与前款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务院部门规定的标准。 

  九十四、履行义务及分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交纳。

  九十五、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九十六、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九十七、权利救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九十八、执行回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九十九、执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一百、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三部分 服务型行政执法

  一百零一、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提出

  2012年6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 〔2012〕78号),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

  一百零二、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定义

  服务型行政执法是相对于传统的管制型、粗暴型、机械型行政执法而言的,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以严格执法为基础,将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有机结合,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为人民服务宗旨有机结合,将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实现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相互交融、相互促进,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种新型执法模式。

  一百零三、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1.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

  2.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

  3.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执法关系和谐的重要途径。

  4.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举措。

  5.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一百零四、行政执法理念的“三个转变”

  1.从管理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

  2.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

  3.从强制性向非强制优先转变。

  一百零五、管理思维

  1.管理思维是“治民”思维,出发点是如何管住行政相对人。

  2.管理思维是权力思维,强调的是命令、权威和服从。

  3.管理思维是单一思维,以是否管用为唯一标准,不考虑合法性、方式方法等。

  一百零六、法治思维

  1.法治思维是“治权”思维,以合法性为出发点,核心在于限制、约束行政权力的任意行使。

  2.法治思维是公仆思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百姓权利的实现,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

  3.法治思维是逻辑思维,要求行政主体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对问题和现象进行逻辑分析、思考、判断。

  4.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以公平正义为生命线,综合考虑目的与手段、目标与成本、权利与义务等之间的平衡。

  一百零七、管制型行政执法和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区别

  管制型行政执法中也有服务,但它的服务从属于管制,提供的有限服务是为了管制,服务是实现管制的一个工具。服务型行政执法中也有管制,但它的管制是为了实现更好的服务,管制是为了确保公平公正,为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百零八、从强制性向非强制优先转变,强调“三个优于”

  1.事前提示优于事中管理和事后处罚。

  2.柔性方式优于强制方式。

  3.理性执法优于机械执法。

  一百零九、机械执法

  机械执法就是将法条当“教条”,以法律规定的名义,机械地去理解和执行法律,不考虑执法结果是否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相违背。

  一百一十、《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对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要求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一百一十一、《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中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内容

  1.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先进典型。

  2.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豫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先进典型。

  一百一十二、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

  1.其根本要义是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统一。

  2.其核心内容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其内在目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其基本方式是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并用。

  一百一十三、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统一

  1.法治政府要求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是最低限度的行政准则。

  2.服务型政府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执法为民,实现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法治政府的更高目标。

  3.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政府行政的规范和方式,服务型政府强调的是政府行政的宗旨和导向,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对政府行政提出的要求,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

  4.实现依法行政践行服务宗旨、服务宗旨引领依法行政。

  一百一十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严格执法,就是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这是执法的基本要求。

  2.规范执法,就是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循理有度,这是执法的行为准则。

  3.公正执法,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执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这是执法的价值取向。

  4.文明执法,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防止粗暴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促进执法和谐,这是执法的职业素养。

  一百一十五、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法律效果就是法律的宗旨、原理、权利义务、程序等都得到遵守和实现,社会秩序得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社会效果则是法律实施之后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公众中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也指法律实施后社会公众对执法的评价和认可程度。

  3.法律效果要求严格依法、规范执法“办铁案”,社会效果要求体现民意、服务民生“办好案”。

  4.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一百一十六、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

  服务型行政执法强调刚柔并济、法情交融,柔性为主体、刚性为后盾。既注重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注重指导、协调、服务,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百一十七、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一百一十八、行政指导的类型

  1.助成型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从行政管理政策、业务、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增进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2.规制型行政指导。行政机关预防、抑制和防范行政相对人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指导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合作型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倡导和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现政民互动、合作、和谐。

  一百一十九、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并符合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要求,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

  2.增益止损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而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行政相对人听从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行为应当给予信赖保护。

  3.自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同行政相对人互动沟通,争取其理解、支持与配合,提高行政指导的实效性。行政相对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4.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指导要尽量采取合理、简易、便捷的行政指导方式,做到实施程序简便,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提升。

  5.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实施行政指导必须符合行政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指导信息应当公开。

  一百二十、行政指导的基本方式

  1.引导。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引导性、鼓励性政策、规划、计划,发布信息、公布情况,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将其广泛用于经济发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示范。行政机关通过描绘美好前景、树立行为典范、推荐展示等方式,鼓励行政相对人自愿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公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时也符合其总体利益的方向去作出行为。

  3.提示。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4.辅导。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解释帮助。

  5.建议。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表明意见,供其选择参考。

  6.规劝。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开导、劝说、说服行政相对人,促使其接受行政机关的意见、纠正违法、改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扩大或再犯类似错误。

  7.约谈。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集体或个别约见,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8.回访。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回访行政相对人,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询意见建议。

  9.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导方式,还可以将多种行政指导方式加以组合,进行综合指导。

  一百二十一、行政指导的启动

  1.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

  2.可以依职权实施行政指导。

  3.可以根据有关单位的指示、建议实施行政指导。

  一百二十二、行政指导的形式

  1.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简易行政指导书等其他简易形式。

  2.采用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制作行政指导文书;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对象、目的、时间、内容和实施人员等事项,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

  3.采取简易形式的,可以简要记录或定期统计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

  4.行政相对人要求提供书面指导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一百二十三、简易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1.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事项过程中,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咨询,引导行政相对人快捷办理相关事务。

  2.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平台发布行政管理信息、便民利民举措,在线交流答复。

  3.实施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等过程中,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倾向进行劝告、提醒。

  4.当场发放行政管理资料、宣传卡片等,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相关活动。

  5.其他行政指导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情形。

  一百二十四、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

  1.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责,针对工作特点,在业务流程中引入简易行政指导,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事务。

  2.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通过行政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3.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通过行政指导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百二十五、重大行政指导

  重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或者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有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一百二十六、行政指导的立卷归档

  1.行政指导完成或者终止后,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文书、证据材料、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复印件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2.简易行政指导可以按照方式、时间等分类定期归档。

  3.一般行政指导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卷的副卷入卷。

  4.重大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归档。

  一百二十七、简易行政指导记录簿

  1.简易行政指导记录簿用于行政机关定期归集统计适用简易行政指导的档案案卷。

  2.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指导的方式、时间等分类,对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或简易行政指导书定期进行归档。

  一百二十八、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

  1.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用于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行政执法或为满足行政相对人的简单需求,通过电话、短信、发放材料等简便易行的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

  2.可以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简要统计。

  3.对于大量的、口头方式实施的简易行政指导可不予统计。

  一百二十九、简易行政指导书

  1.简易行政指导书用于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当场通过书面形式实施的简易行政指导。

  2.“行政指导内容”应当简要叙述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因、指导的内容、相关建议意见等。

  3.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多发、易发违法行为等进行梳理,事先制作格式化文书,方便行政执法人员即时实施简易行政指导。

  一百三十、案卷目录

  1.案卷目录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指导单独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书、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目录,供查阅案卷时检索使用。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种类、数量的文书。

  3.行政执法中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将与行政指导有重要关联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和有关票据的复印件一并入卷,如“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卷内的文书、材料经过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隔页纸及卷底不编号,并在“案卷目录”上标明文书、材料在卷内的位置页号。

  一百三十一、行政指导通知书

  行政指导通知书用于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的目的、方式和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一百三十二、行政指导书

  1.行政指导书用于行政机关正式实施行政指导时记录行政指导的事由、内容和行政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

  2.“行政指导内容”涉及行政指导成效的关键,应当讲清、讲透、讲明相关规定和要求,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帮助行政相对人有效解决问题、纠正违法行为。

  一百三十三、约谈通知书

  1.约谈通知书用于行政机关将约谈事由、地点及需携带的材料告知行政相对人。

  2.“约谈事由”应当详细填写约谈的原因,使行政相对人了解约谈的必要性。

  3.要明确约谈地点,列明行政相对人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注明行政机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一百三十四、约谈记录

  1.约谈记录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当面交流、沟通时的书面记录。

  2.约谈的针对性要强,要结合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实际,讲清法理、讲明道理、讲透情理,提出明确要求。

  3.约谈时应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相互交流沟通,拉近双方的距离,使行政相对人消除抵制情绪,主动接受教育、指导和帮助,配合开展工作。

  4.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采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约谈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来代替文字记录。

  一百三十五、行政案件回访表

  1.行政案件回访表用于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在行政决定书下达后,回访行政相对人,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询意见建议的书面记录。

  2.回访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比较超脱的机构组织实施。

  3.回访可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采取直接走访、座谈等当面回访方式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回访表上签名或盖章。

  4.行政机关在回访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未按时履行行政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一百三十六、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

  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中,通过行政指导,促使当事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贯穿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全过程。

  一百三十七、行政调解的概念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沟通、说服、协调、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一百三十八、行政调解与行政指导的区别

  行政调解与行政指导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同点,都是柔性执法方式,都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等,但还是有明显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方法,是行政机关为化解矛盾纠纷而居中对发生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调整的是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指导、建议或敦促,调整的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2.运作方式不同。行政调解具有三方性,是行政机关以中立第三人的身份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停、劝导,使他们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而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三方性,是行政机关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指导、建议的双方关系。

  一百三十九、行政调解的范围

  1.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争议。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其调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2.民事纠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一百四十、行政调解的主体

  1.行政争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调解,由行政机关负责投诉举报或者执法监督的机构负责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2.民事纠纷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调解,由具体承担监管、执法、服务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

  3.行政调解一般由一名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重大疑难复杂的争议纠纷可以由两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组织调解,必要时可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调解。

  一百四十一、行政调解的条件

  1.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2.争议纠纷的事项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

  3.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

  4.当事人未选择其他法定途径。

  一百四十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一百四十三、行政调解合法原则

  1.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3.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决定。

  4.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百四十四、行政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可结合实际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2.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

  3.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启动、受理、调处、结案等步骤。

  4.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一百四十五、行政调解的启动

  1.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也可以依申请启动行政调解。

  2.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的,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3.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行政调解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一百四十六、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施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受理投诉举报时,对符合行政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引导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

  一百四十七、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根据职责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手段为主,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预防、纠正自身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防止和减少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制度。

  一百四十八、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管理、执法和服务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百四十九、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要求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根本要求,坚持非强制手段优先、最小利益侵害、防控结合等原则,确保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百五十、划分法律风险等级

  1.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社会危害程度、发生的频率和概率等为基础划分法律风险等级。

  2.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通常划分为高风险违法等级、中风险违法等级、低风险违法等级和其他风险违法等级。

  一百五十一、梳理违法风险点

  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度对日常管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进行梳理,归纳行政相对人的违法风险点,并划分相应的法律风险等级。

  2.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法律风险等级或者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域等因素分类梳理,且应当优先梳理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违法风险点。

  3.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梳理的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列明所对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一百五十二、制定防控措施的要求

  制定的防控措施应当合法、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采取的方法、手段符合服务型行政执法要求,不得违法减损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一百五十三、防控措施工作指引

  1.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应当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2.农贸市场、停车场(位)、交通标志标识等规划不科学、不合理的,及时制定调整方案。

  3.违法采取要求特定区域(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及时纠正。

  4.行政许可变更和延续、备案登记、事项申报、行政决定的履行等对行政相对人有时限要求的事项,制定事前提示方案,防止逾期。

  5.因故意、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侥幸心理、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等而违法的,注重执法检查与警示、约谈相结合,处罚惩戒和说服教育并重。

  6.因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了解而违法的,制定辅导计划。

  7.因生产经营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有漏洞等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违法的,提出合理建议,引导行政相对人加强自我管理。

  8.因资金拨付、工程或者产品质量等争议纠纷而违法的,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9.因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等而违法的,建立服务、协调工作机制。

  10.举办重大活动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制定预案,疏导为主。

  11.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实施行政指导。

  一百五十四、分析评估报告的内容

  1.基本情况。梳理违法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公布和宣传情况。

  2.实施情况。分类或者逐项说明实施防控措施的具体情况。

  3.对比分析。通过同期同类违法行为的数量、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遵从度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等数据对比,分析落实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成效。

  4.总结评估。取得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一百五十五、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就某些事项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本质是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

  3.它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通过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协议,体现出了行政相对人在订立行政合同时所具有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4.行政机关仍保持其公权力身份,保证了行政目的的有效实现。

  一百五十六、互联网+行政执法

  “互联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托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主要目的的新型行政执法方式。其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处理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记载、传输、保存、再现以及审视、批改和确定,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电子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流程快捷化。

  一百五十七、“互联网+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

  2.行政执法资格信息化管理。

  3.行政执法网上服务。

  4.行政执法活动数字化监督。

  一百五十八、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标兵)

  1.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标兵)是经批准设立的示范创建项目。

  2.2016年公布第一批100个“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

  3.2017年公布第二批80个“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

  4.2018年公布第三批36个“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

  5.2020年公布首批20个“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

  6.2021年公布第二批30个“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

  7.2022年公布第三批29个“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

  一百五十九、创建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标兵)的要求

  1.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强、服务理念优,执法水平高,服务方式新,执法效果好。

  2.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应当是经验收、综合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行政执法单位(机构)。

  3.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应当从综合评价达到90分以上的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中产生。

  一百六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标兵)的培育

  应当按照年初确定培育对象,年中督促指导,年底检查验收等程序进行,具体分为:自主申报、培育指导、验收确认、择优推荐、公示确认。

  一百六十一、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标兵)的基本条件

  1.组织领导强。领导班子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安排部署,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服务型行政执法制度健全,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持续探索创新,狠抓落实推动,善于总结提升,以点带面,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

  2.服务理念优。法治培训扎实有效,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宗旨意识,将服务理念有效融入执法实践,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统一,实现行政执法从管理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从强制性向非强制优先转变。

  3.执法水平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正确理解、准确实施法律,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公众参与、最小利益侵害、非强制手段优先等法律原则有机结合,熟练运用柔性执法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防控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化解争议纠纷,执法关系和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4.服务方式新。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支撑,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着力实现执法信息电子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流程快捷化,持续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能力、优化服务效能,示范作用好,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高。

  5.执法效果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新期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注重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注重指导、协调、帮助和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信力不断提升,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遵从度有效提高。

  一百六十二、我省“1211”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1.以“一平台、两抓手、一带动、一考核”为主体的“1211”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2.“一平台”即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督导平台。通过强化对年度重点任务的科学细化和日常督导,实现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全方位部署推动、按节点加强督导、实景化展示效果、按实效考核评价”。

  3.“两个抓手”即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既强调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刚性抓手”的作用,又强调服务型行政执法作为“柔性抓手”的效果,两个抓手互为依托、互为补充,共同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和执法关系和谐。

  4.“一带动”即依规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为引领,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标兵)为支撑,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为带动,开展涵盖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点面结合的示范创建活动,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

  5.“一考核”即开展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实现年初有部署、日常有督导、年终有考核、事后有评价的落实闭环,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一百六十三、《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创新执法和监管方式的要求

  1.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

  2.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3.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百六十四、《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2021年12月31日,省委省政府印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实施方案》共包括十个部分。第一部分总结五年来的法治政府建设成就,明确新阶段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至第十部分,结合我省实际对《纲要》明确的九个重要方面进行了细化,包含“八大体系”和“五大落实机制”。其中,“八大体系”是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五大落实机制”是领导机制,责任机制,“1211”推进机制,研究宣传机制,队伍建设机制。共细化为35项主要任务和举措。

  一百六十五、《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河南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模式。坚持统筹推进,持续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坚持结果导向,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决策部署条条落实、件件落地、事事见效。

  一百六十六、《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总体目标

  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全省各地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部门实现率先突破,建成10个左右国家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100个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河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百六十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规定,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奖惩、创新示范创建等相关配套制度。开展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迈出更大步伐。充分发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等特色优势,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努力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公正、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一百六十八、深化服务型行政执法

  转变行政执法理念,促进行政执法从管理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从强制性向非强制优先转变。落实非强制手段优先适用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采用多种方式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统筹推进行政执法服务保障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及时优化和调整大气污染管控、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机动车辆限行、流动商贩管理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措施。深化行政指导,探索将行政指导和依法实施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相融合。稳步推行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逐步将行政调解融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救济途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在落实执行和解制度基础上探索行政和解,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注重梳理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宣传辅导和实施防控等关键环节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着力实现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数量逐步减少,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持续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比武活动,推进多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扩充师资库和培育授课员、辅导员、明白人为基础,实施“基层服务型行政执法提升五年行动”。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先进典型,发挥“结对子、传帮带”作用。建立基层服务型行政执法联系点,分批指导并树立全域深化服务型行政执法县(市、区)。

  一百六十九、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建立行政调解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宣传和工作保障等制度,严格落实行政调解立卷归档制度。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将行政调解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考试内容,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一百七十、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省直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