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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残疾等级评定需提供的材料

时间:2021-03-31 来源: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提供的材料: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适用于人民警察、参战参训等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一)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原因、部位及详细经过,本人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人民警察须有本人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警衔授衔命令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还须提交县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无责任的才能评残;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须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记载以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四)参战参训等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须有县以上人武部门或团以上预备役部队等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等材料;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等材料;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等材料;

  (七)有现场直接目击证人的,应提供1至3名证人出具的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

  (八)申请人负伤时治疗医院的门诊病历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治疗医院病案保管印章;

  (九)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6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十)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对伤残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二、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适用于退役军人

  (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的由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入伍时间、退役时间、服役部队,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

  (三)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

  档案记载,是指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人武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等保管的个人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等。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中仅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补助记载等,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应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记载以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提交军队或者地方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对没有原始因战因公记载的,应认定为材料不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四)退役军人证、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五)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6张;

  (六)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三、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适用于已评定了残疾等级的人员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由本人亲笔签名的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并提交致残部位残疾情况与已评定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以上医院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或诊断结论等(精神病患者须有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住院诊断或治疗证明);

  (二)原批准残疾等级的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

  (三)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情况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四)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6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