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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总后勤部
关于下达军队移交地方四所院校无军籍退休职工一次性安置计划的通知

时间:2004-10-11 来源:民政部

民政部 总后勤部

关于下达军队移交地方四所院校无军籍退休职工

一次性安置计划的通知

民函〔2004〕148号 2004年10月11日

  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编制通知调整改革精神,军队的军需大学、第一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成都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成建制移交地方。经研究,上述四所院校已退休的无军籍职工,凡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规定的,一次性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现将军队移交地方院校无军籍退休职工一次性安置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范围,仅限于军队移交地方四所院校的退休职工(见附件2)。

  二、移交安置的退休职工档案,由有关省军区后勤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审查,于2004年8月底前将退休职工档案移交给有关省民政厅,经审查合格开出接收安置通知书(三联单),交由军队移交单位到安置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安置地的区(县) 民政部门接到上级开出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回执盖章后,由移交单位及时送达省民政厅。

  三、无军籍职工的生活待遇等有关问题按民安发〔1992〕23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办理。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基本工资中活的部分,一律按40%的比例核入退休费计算基数,超过40%的部分不予保留。

  安置军队移交地方院校退休职工,是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具体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设想工作,抓紧落实,力争2004年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