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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总后勤部
关于下达随军队保障性企业一并移交的事业单位
及农场退休职工一次性安置计划的通知

时间:2001-08-16 来源:民政部

民政部 总后勤部

关于下达随军队保障性企业一并移交的事业单位及农场退休职工一次性安置计划的通知

(民发〔2001〕214号 2001年8月16日)

  为贯彻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中"离退休人员凡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的规定,现将随军队保障性企业一并移交的事业单位及农场退休退职职工一次性安置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人员和范围。仅限于随军队保障性企业一并移交地方的学校、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装备修理机构、仓库、办事处、招待所、结算中心等事业单位及农场的退休退职职工。

  二、军队各保障性企业移交归口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指派专人于2001年9月底前将《随军队保障性企业一并移交的事业单位及农场退休、退职职工一次性安置审定表》和职工档案及证明材料送交有关省军区(警备区)后勤部。省军区(警备区) 后勤部对档案材料整理并初审后,送民政厅(局)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及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安置地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接收回执(三联单) 上用印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于已列入第三批军队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人员,应随本计划优先安置。

  三、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及其安置工作仍按民安发〔1992〕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工资中的活的部分,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一律按40%的比例核入退休费(编者注: 应为核入退休费基数),超过40%的部分不予保留。

  这次随军队保障性企业一并移交的事业单位及农场的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 决策精神的具体措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精心组织,抓紧落实,于2001年底前完成,并写出总结报送民政部优抚安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