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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时间:1982-08-05 来源:民政部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民〔1982〕39号 1982年8月5日)

  据各地反映,目前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编内和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固定职工(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下同)退休、退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执行。

  二、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以及国发〔1978〕43号文件规定的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退休、退职后,由各地民政部门管理;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接收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军队企业系统的退休、退职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

  三、军队队列单位的编内职工退休、退职时,经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司令部军务部门,根据档案材料核实证明其确属编内职工的,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四、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编外职工,必须是已经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并有当地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工手续的,如果招工手续不全,必须有足以证明本人确是国家固定职工的档案材料 才能办理退休、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