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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08-20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后财〔2012〕547号 2012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    

  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计算服现役期间养老保险补助的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    

  四、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向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凭证,见附件1、2),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见附件3),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供给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六、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本单位军人退役安置及户籍分布情况,分别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七、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八、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见附件4)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十、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规定,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十一、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符合本通知第四、五条规定情形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首次安置地参保缴费年限;符合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年限。    

  十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开具转移凭证时,军人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做好人员标识,参保人员再次转移时其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变。军地双方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信息交换机制,方便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十三、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由总后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pdf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pdf

                  3.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pdf

                  4.军人退休(供养)证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