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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军休人员护理费申报(停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7-16 来源:河南省民政厅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为规范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护理费申报(停发)、审批和发放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申报条件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伤残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精神病人员确定监护人后享受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军休人员因病于医疗期满后,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均需依赖他人护理的对象。

  二、军队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申报和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即可申报。申报由军休干部本人(直系亲属)在医疗期满后,提出享受护理费书面申请并附医疗诊断证明书,报所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

  2.所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在接到军休干部本人(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后,应派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属实,应召开所务会研究(军休干部管委会列席监督),通过后应将申报享受护理费人员情况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填写护理费审定表并加盖服务管理机构印章,将军休干部本人申请、医院证明材料及公示情况结果和审批表(一式五份)上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

  3.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审查核实无误,由民政局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在接到申报后,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并及时将审批表(两份及医疗档案)反馈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

  4.在移交安置后患精神病人员享受护理费申报,应经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检查确诊,凭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上报。

  5.享受护理费时间以省民政厅批准的当月开始执行。

  6.一至四级伤病残军休干部同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享受护理费和享受军休干部护理费规定时,应按照规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三、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的停发和审批程序

  享受护理费军休人员,经治疗身体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应停发护理费,具体程序如下:

  1.军休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核查后,根据政策规定下发予以停发的书面通知书,并报省级民政民政部门备案。

  2.军休干部本人虽未提出书面申请,但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掌握情况或有军休干部反映其不应享受护理费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上门了解、核实,对有疑义的,应通知军休干部本人在半个月内到医院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予以停发。无特殊情况,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复查的,予以停发。

  四、关于享受护理费人数的核定和上报

  1.核减享受护理费的人数:包括享受护理费自然减员人数和经治疗身体已好转不再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人数。

  2.新增享受护理费的人数:包括当年新接收的享受护理费人数和移交后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的人数。

  3.移交前因病经部队医院鉴定已批准享受护理费并接收安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于当年11月底前,将其医疗档案和审批表上报省民政厅批准报备。

  4.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每年12月份应将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人员情况在机构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情况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

  5.省、市、县级民政部门将不定期对享受护理费人员进行抽检。一经发现违规办理的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河南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停发)表.docx

河南省年度新增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人员情况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