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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干部和军退职工安置办理

时间:2018-01-11 来源: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一、受理条件:
按国发[1984]171号民安发[1992]23号和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符合离退休条件,批退后按规定纳入安置计划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服务程序:
l、依据河南省民政厅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发放的《河南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人员接收安置介绍信》、《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介绍信》和部队出具的安置通知书,简称“三联单”;
2、档案审核无误;
3、移交前安置部门与部队、移交休干(职工)“三见面”,无遗留问题;
4、办理安置、医疗保险、经费结算、落户等移交手续;
5、根据[1985]民安25号和政干字第181号文件规定,特殊病种发作期间和重病住院正在治疗当中的暂缓移交;
6、逾期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按[1984]政干字第521号、总政1988年 1月 24日通知和 [1991]政干字第276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民[1983]安56号
--[1983]政干字第20号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颁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社字第19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