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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时间:2014-06-24 来源: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好残疾军人相关待遇,紧随当地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近日,南阳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执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调整后,全市各县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最高标准为每月1744元,最低标准为每月1197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最高标准为每月1395元,最低标准为每月958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最高标准为月1046元,最低标准为每月7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