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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规定

时间:2013-08-29 来源: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漯办﹝2013﹞27号,2013年5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以下简称双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漯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要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要把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第四条 市、县(区)要定期召开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人民武装委员会例会等,研究决定国防建设和双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及驻漯部队要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级、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对照创建标准,落实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县区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驻漯部队,要模范履行双拥职责,积极开展双拥工作,完成赋予的双拥工作任务。其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结合自身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国防教育,开展双拥活动。

第七条 市、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级双拥工作决策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全体会议。领导小组下设的双拥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双拥工作,检查、督促双拥工作任务的落实。双拥办公室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每年7月15日——8月15日定为漯河市“双拥宣传月”。

第九条  市区黄河路西段定为漯河市“双拥路”。在市区适当位置设立 “双拥广场”。

第十条 强化国防和双拥工作宣传教育,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部队政治教育计划,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各新闻单位应当根据双拥工作不同时段的内容和要求开辟专题和专栏,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大、中、小学应当开设国防和双拥教育课程。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当在重要场所、重要路口设置一定数量的永久性双拥工作宣传广告牌,各级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从规划选址、设置管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与管理,清明、八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党政军领导应当带头参加纪念活动。

第二章 支持部队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科研试验、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辖区内军事设施。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应当把军事设施保护列入全民国防教育、普法教育计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开发中,涉及军事设施的,要征求军事机关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破坏军事设施、哄抢军用物资、非法占用军用场地及到营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等干扰破坏部队正常工作秩序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在涉军项目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要给予优先优惠;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要兼顾到军事需求。

第十六条  支持部队官兵住房保障,凡驻漯部队符合随军条件且夫妻双方均未参加军地房改房分配的军队人员(军官、文职干部、三期以上士官和军队职工、离退休干部、伤病残军人),可向地方申请保障性住房。军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房管部门要积极给予办理房产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支持预备役部队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应把预备役部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兼顾、统一建设,按照规定落实预备役部队经费、营房、设施等各项保障。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驻军摊派任何钱物,不得擅自要求驻军提供人力、设备。地方需要驻漯部队支持的,应经军分区、市双拥办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驻军的粮、油、副食品、水、电、煤、气、暖和其它生活用品的供应工作,支持驻漯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

第二十条  支持部队执行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实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主动做好保障,并按规定严守军事秘密。

第二十一条 交通部门应及时养护通往部队的公路,并确保畅通。所有公路、桥涵、渡口和公共停车场对军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二条 支持部队信息化建设和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为部队建设提供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支持。教育、科技、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大力开展智力拥军工作,协助部队做好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把军队培养两用人才纳入地方职业教育范围,把人武、专武干部纳入各级党校培训范围。

第二十三条 实行征兵工作责任制,严把新兵质量关。落实优惠政策,鼓励高学历青年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军,提高兵员质量。

 

第三章 优待抚恤军人军属

第二十四条 铁路、公路等客运单位,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室,并按国家规定对军人军属优惠。各大商场、医院、银行等公共服务场所都要设置“军人军属优先”、“残疾军人优先”等标牌,对军人军属实行优先、优质、优惠服务。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游览公园、景点、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免收门票。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和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家庭挂光荣牌。官兵立功受奖喜报要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对立功的现役军人亲属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各级党委、政府、人民武装部门要走访慰问部队官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烈士家属和漯河籍现役官兵家庭。

第二十八条  部队官兵、家属纳入当地社会救助体系。同等条件下,军人军属、优抚对象优先享受慈善、福彩等社会救助。

第二十九条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按规定落实各项抚恤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各类优待抚恤资金。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解决优抚对象治病难题。

第三十二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供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身份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农村优抚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十三条 优抚对象已享受国家抚恤优待待遇,生活仍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自谋职业和经商办企业的优抚对象,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审批登记发照,并给予优惠,烈士家属免收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军人子女入托和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排。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市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在外地服役的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到部队探亲休假应优先安排,做到车船费报销、福利待遇不变,工资照发,年终奖金、评比、工资浮动、晋级不受影响。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次年探亲的假期在规定天数的基础上,适当延长。

第四章  安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功绩制积分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对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成绩与功绩制积分及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以及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领导职务,原则降一职安排实职领导职务。对师、团级领导干部安排相应职务后,应明确继续享受地、县级有关待遇。选择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国家、省规定减免有关税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按国家、省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三十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政府一次性发放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8倍自谋职业补助金,国家规定服现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一年兵龄,补助金增加20%。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从就业服务、社会保障、高校招生及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第四十条 对具有公务员身份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现役军官的随军家属,采取对口安置的办法,在编制限额内,由现役军官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并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参加报考的,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对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并有军(含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而新开办的企业,按国家、省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随军家属开办的文化娱乐业经营实体,经文化管理部门审批,免收1年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有接收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对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

第四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随军家属、随调家属职业培训纳入当地就业培训总体规划。

第四十三条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军转干部、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的劳动合同,并在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企业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或者被兼并的,其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安排再就业。

第四十四条 按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认真落实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部队拥政爱民

第四十五条驻漯部队广大官兵要尊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密切与驻地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文明城、卫生城等全市性重大活动,为促进驻地经济、城市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贡献。

第四十六条  驻漯部队应加强拥政爱民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拥政爱民工作有关规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群众纪律。团以上单位每半年、营以下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群众纪律检查。

第四十七条 驻漯部队应认真执行军队义务参加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有关规定,相对集中使用义务劳动日,根据当地政府的安排,积极参与地方重点工程、民心工程项目。

第四十八条  驻漯部队应积极主动参与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发挥先锋队、突击队作用。

第四十九条  驻漯部队应积极参与地方平安建设,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十条  驻漯部队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加驻地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建设,大力开展扶贫帮困、助学兴教活动,关心地方弱势群体。

第五十一条 驻漯部队应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主动帮助驻地大、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和军训活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各单位和驻漯部队都要把双拥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对双拥政策不落实、任务不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单位,取消参加文明行业、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在双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各县区党委、政府、人武部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河南省双拥模范城”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记功。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漯河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